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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一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一八號

原告
三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中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

1、緣兩造於民國九十年九月間,由訴外人丙○○代表被告與原告簽訂工程合約書,由原告承作被告所承攬南投縣警察局集集分局水里分駐所新建廳舍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之甲種木質防火門工程,約定工程款未稅前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九萬三千五百元,依工程進度月結付款。原告於第一次請求木門斗工程款九萬三千五百元,含稅後九萬八千一百七十五元,被告業已給付。距料,原告第二次請求門扇工程款二十萬元及門斗修改工資三千元,含稅後合計為二十一萬三千一百五十元,被告卻拒絕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

2、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⑴由被告匯薪資料及與南投縣警察局往返公文可了解,被告聲稱不知由何人執行此工程的說詞,是欺騙庭上。被告公司內部勞健保問題,與本案有何干係。

⑵公共工程施工前,承攬商需提供送審文件予承辦單位及建築師審核,審核通過才進場施工。本件既已驗收又取得建物使用執照,可知公司承攬之工程完全依照合約規定辦理。

⑶合約圖說及標單上都有乙種防火門規定,被告為何施工完成後,才在法庭上說不需要防火門,又為何要支付原告第一次之請款。且原告使用之產品與建築師設計之材料並不相同,但皆符合標準局檢測規定。而被告低價搶標,以致完工時壓榨下游包商。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前到庭及所提出書狀所為之聲明及陳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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