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八四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八四一號
- 原告
- 海強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峻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貳佰壹拾壹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訴之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餘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乙、事實摘要: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