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八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海強國際通運有限公司、峻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八四一號 原 告 海強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峻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 ,以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貳佰壹拾壹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甲、原告訴之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餘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 拾萬柒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乙、事實摘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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