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八八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八八四號
- 原告
- 金甲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伍仟玖佰貳拾柒元。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間簽訂安全管理合約,因聯億天第大廈已申請免稅卡,雙方即言明大廈管理費用陸萬壹仟元不含稅,稅賦於合約書內並已載明均由被告負擔,詎被告貪圖檢舉獎金,誣告原告漏稅,致使原告遭稅捐單位裁罰並補稅如聲明所示之金額,導致原告公司停業,是兩造既於九十年九月三十日前合約內容均備註不含稅,所有稅款、罰單自應由被告負擔,原告既已先行繳納前開款項,爰依法訴請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被告則以:兩造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