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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七О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七О號

原告
仲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洪錫欽 律師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昀呈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玖佰壹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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