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九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九九號
- 原告
- 子○○
- 原告
- 乙○○
- 兼訴訟代理人
- 戊○○
- 複代理人
- 己○○
- 被告
- 丙○○○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壬○○
- 被告
- 義興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清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丑○○
- 被告
- 中部電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癸○○
- 被告
- 甲○○○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被告
- 庚○○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子○○新台幣伍萬元;給付原告乙○○新台幣伍萬元;給付原告戊○○新台幣伍萬元及各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工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子○○新台幣伍萬元;給付原告乙○○新台幣伍萬元;給付原告戊○○新台幣伍萬元及各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義興隆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子○○新台幣伍萬元;給付原告乙○○新台幣伍萬元;給付原告戊○○新台幣伍萬元及各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中部電器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子○○新台幣伍萬元;給付原告乙○○新台幣伍萬元;給付原告戊○○新台幣伍萬元及各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工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子○○新台幣伍萬元;給付原告乙○○新台幣五萬元;給付原告戊○○新台幣伍萬元及各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庚○○、丙○○○工業有限公司、義興隆有限公司、中部電器有限公司、甲○○○工業有限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