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О八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О八八號
- 原告
- 沅鈜工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崇欽 律師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能幸 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台幣(下同)二十六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支票返還原告沅鈜工業有限公司。(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
(一)原告丙○○為原告沅鈜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沅鈜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向被告乙○○承租門牌號碼台中市○○路○段二三一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