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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О八八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О八八號

原告
沅鈜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能幸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台幣(下同)二十六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支票返還原告沅鈜工業有限公司。(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

(一)原告丙○○為原告沅鈜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沅鈜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向被告乙○○承租門牌號碼台中市○○路○段二三一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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