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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一四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一四三號

原告
臺灣森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嘉麟

右原告與被告東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捌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柒佰肆拾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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