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五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五八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設台北市○○○路○段一二0號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辛○○
- 複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世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戊○○
甲○○
己○○
庚○○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