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二六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二六九號
- 原告
- 昱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川元
原告與被告甲○○○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肆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
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併繳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叄拾肆元),及
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