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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三四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三四九號

原告
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保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肆仟玖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萬壹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向原告購買建材,約定價金為新台幣(下同)九萬四千九百七十三元。嗣原告即依約將貨物交付被告。詎被告尚有前開貨款九萬四千九百七十三元未給付。屢向被告催討,均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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