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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五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顏世傑
  •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訴人
    愛品工業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寶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五一八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愛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 @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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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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