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八О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八О一號

原告
甲○○○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良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陸仟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萬玖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