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九三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九三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確認被告執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返還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右第二項聲明請准原告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伊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簽立不動產買賣要約 (承諾)聲明書,委託訴外人金永豐開發有限公司 (下稱金永豐公司)人員於新臺幣 (下同)三百七十萬元,向被告購買臺中市○○區○○路二段四三五號十四樓之二房地,並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交付該公司職員丙○○作為要約金,惟事後覺得立約過程過於倉促乃向金永豐公司職員丙○○表示取銷要約,詎徐女表示已將支票交付被告,然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