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九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九三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張慶達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確認被告執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返還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右第二項聲明請准原告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伊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簽立不動產買賣要約 (承諾)聲明書,委託訴外人金永豐開發有限公司 (下稱金永豐公司)人員於新臺幣 (下同)三百七十萬元,向被告購買臺中市○○區○○路二段四三五號十四樓之二房地,並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交付該公司職員丙○○作為要約金,惟事後覺得立約過程過於倉促乃向金永豐公司職員丙○○表示取銷要約,詎徐女表示已將支票交付被告,然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