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四О一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四О一一號
- 原告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大禹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銀行中興商業銀行,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二十八萬五千五百元,發票日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票據號碼HT0000000之支票一紙,詎於同年月二十六日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前述主張,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前述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