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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五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會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陳秋月

  • 當事人
    乙○○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五七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律師 複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 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攜被告之公司章程同來,被告並應偕同證人丙 ○○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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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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