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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七六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顏世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七六四號

原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嘉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伍萬伍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台灣省合作金庫西屯支庫,面額新台幣三十五萬五千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對此則表示無意見。如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顏世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票載發票日│提  示  日│ 票 面 金 額 │付 款 人│帳    號│ 票據號碼 │
├──┼───┼─────┼─────┼────────┼─────┼────┼─────┤
│ 1 │嘉鴻營│年1月│年1月│新台幣三十五萬五│台灣省合作│00000000│XG0000000 │
│    │造股份│日        │日        │千元。          │金庫西屯支│2       │          │
│    │有限公│          │          │                │庫        │        │          │
│    │司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七六四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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