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九二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九二四號
- 原告
- 詮冠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繼正
一、右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得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十萬二千九百八十九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零三十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九百八十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