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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再簡字第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09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再簡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天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九十

一年度中簡字第八四二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再審意旨略以:再審被告於前訴訟程序依租賃關係起訴請求再審原告損害賠償,於訴訟中,再審被告明知再審原告居所在如狀首所載之地址,戶籍設址雖在太平市但再審被告亦明知再審原告已不住在該址,卻又向該址送達,茲列述如左:乙○○為再審被告公司之課長,與再審原告間相關事宜均由張課長代理再審被告與再審原告處理。先前張課長亦迭次到再審原告居所台中市○○路一一五號二樓商洽兩造間未理清之事,而太平市設籍地址為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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