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再簡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甲○○、天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丙○○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再簡字第二號 再 審 原 告 甲○○ 再 審 被 告 天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九十 一年度中簡字第八四二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再審意旨略以:再審被告於前訴訟程序依租賃關係起訴請求再審原告損害賠 償,於訴訟中,再審被告明知再審原告居所在如狀首所載之地址,戶籍設址雖在 太平市但再審被告亦明知再審原告已不住在該址,卻又向該址送達,茲列述如左 :乙○○為再審被告公司之課長,與再審原告間相關事宜均由張課長代理再審被 告與再審原告處理。先前張課長亦迭次到再審原告居所台中市○○路一一五號二 樓商洽兩造間未理清之事,而太平市設籍地址為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