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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勞小字第一三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勞小字第一三號

原告
丙○○
被告
三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玖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新臺幣壹仟零參拾元由被告負擔,餘(新臺幣壹佰捌拾壹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萬七千一百五十一元。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九十年間受雇於被告,從事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北區○○○○○段及木柵段九十年度之路標維修,嗣原告因故於九十年十二月份離職,然被告迄今尚未給付原告離職前之九十年十一月份薪資二萬零一百六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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