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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勞小字第三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勞小字第三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
戊○○
被告
泰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肆拾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戊○○新臺幣叁萬零叁佰捌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捌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乙○○、戊○○主張其二人分別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印刷技術員工作,兩造約定底薪各為每月新台幣(下同)貳萬壹仟伍佰元,全勤則加給壹仟伍佰元,若中午外食再補助壹仟元,並加入健保。原告依約工作,並日日加班,詎被告於同年十一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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