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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勞簡字第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乙○○
  • 被告
    華宇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勞簡字第三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華宇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工資,惟被告公司主營業所在地係在桃園 縣中壢市○○路四五0號十二樓,此據原告陳明屬實,並有被告公司聲請移送管 轄狀在卷可憑,又被告亦未到庭或提出書狀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是本件自無從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定管轄法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兩造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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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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