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勞簡字第六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勞簡字第六О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平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自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一日起受僱於被告,惟被告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以存證信函未經預告即告知遣散原告,原告爰依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㈠、九十一年八月薪水差額新台幣(下同)八千九百六十九元:因該月被告於遣散原告前僅付給原告薪資七千七百元,惟原告依底薪(三萬五千七百二十元)計算,該期間被告應給付原告薪資為一萬六千六百六十九元(計算式:35720/30X14= 16669,元以下原告捨棄),故尚欠原告八千九百六十九元未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