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勞簡字第六六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1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勞簡字第六六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百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一萬零八百三十三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宣告。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

①按「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