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勞簡字第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21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勞簡字第六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百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一萬零八百三十三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宣告。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 ①按「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 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