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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八十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一號

原告
焊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金東鐵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羅馬大地六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梅菊
訴訟代理人
紀世川
被告
湯美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為坐落台中縣大雅鄉○○○路三七巷一之三六號「羅馬大地六期」社區大樓之住戶管理委員會,被告為該大樓十四號十三樓住戶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依法有繳交管理費之義務,惟自民國八十三年一月起至八十九年四月止共積欠管理費用新台幣(下同)玖萬柒仟伍佰捌拾肆元尚未繳納,且屢經原告催告仍未予給付,爰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存證信函、管委會報備證明、管理費費率及收繳管理辦法、建物登記謄本、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紀錄、社區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會議紀錄、公告及第二屆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會議紀錄等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請求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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