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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一號

原告
焊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金東鐵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五、六月間向其訂購電焊條數批,貨款共新台幣 (下同)八萬六千一百元,原告已依約交付電焊條,詎被告卻遲不付款,為此訴請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金額。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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