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二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二七號
- 原告
- 喬維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臺中市第九信用合作社振興分社,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十萬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五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五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自提示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