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二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二七號
- 原告
- 喬維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臺中市第九信用合作社振興分社,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十萬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五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五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自提示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小額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提 示 日│ 利息起算日 │ │ │(新台幣) │ │ │ ├───────┼──────────┼──────┼───────┤ │90年2月30日 │二萬元 │90年7月26日 │90年7月27日 │ ├───────┼──────────┼──────┼───────┤ │90年3月31日 │二萬元 │90年4月2 日 │90年4月3 日 │ ├───────┼──────────┼──────┼───────┤ │90年4月30日 │二萬元 │90年7月26日 │90年7月27日 │ ├───────┼──────────┼──────┼───────┤ │90年5月31日 │二萬元 │90年7月26日 │90年7月27日 │ ├───────┼──────────┼──────┼───────┤ │90年6月30日 │二萬元 │90年7月26日 │90年7月2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