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二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二九九號 原 告 尚憶貨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陳家貴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委託原告運送貨物,迄民國九十年間共積欠原告運費新臺幣 (下同)二十八萬二千二百元未為清償,嗣被告與原告協商分期攤還上開運費,並 承諾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一日止,於每月一日各給付原告三萬元 (未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相關約定),不料被告事後對於九十一年六月至 八月共九萬元款項均未依約給付,為此訴請被告給付該積欠之九萬元等語。被告 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二、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書具之還款書、郵局存證信函等件為證, 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期間內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 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堪認原告前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據以訴請被告給付九萬元,洵屬有據,應予 准許。 三、又本件係屬訴訟標的金額在十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之裁判時,確定其費用額,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 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