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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八一一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八一一號

原告
長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東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捌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至同年七月間,委託原告進行各項工程材料試驗,試驗費用合計新台幣(下同)四萬五千八百元未付,迭催不理,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該積欠之試驗費用,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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