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八一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八一一號
- 原告
- 長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東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捌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至同年七月間,委託原告進行各項工程材料試驗,試驗費用合計新台幣(下同)四萬五千八百元未付,迭催不理,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該積欠之試驗費用,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