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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八七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八七九號

原告
竹前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萬象複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壹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玖萬零壹佰捌拾玖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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