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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九六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0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九六四號

原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京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陸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京琥有限公司簽發之票載發票日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以誠泰商業銀大中港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四萬一千一百元之如附表所示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從而,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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