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二О三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二О三六號
- 原告
- 亞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 被告
- 戊○○○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陸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伊向被告購買燙金機一台,嗣因原告公司經營不善歇業,被告要求原告退貨,並同意退還已收訂金新台幣(下同)二萬元,原告即將機器交還被告,被告並簽立退貨書一件,詎被告竟藉詞不退還,爰依退貨書約定向被告請求返還訂金,並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