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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二О三六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二О三六號

原告
亞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告
戊○○○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陸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事實摘要:

㈠、原告起訴主張:伊向被告購買燙金機一台,嗣因原告公司經營不善歇業,被告要求原告退貨,並同意退還已收訂金新台幣(下同)二萬元,原告即將機器交還被告,被告並簽立退貨書一件,詎被告竟藉詞不退還,爰依退貨書約定向被告請求返還訂金,並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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