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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二一0號

返還給付物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二一0號

反訴原告
竹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反訴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參拾捌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復按反訴一經利用本訴之訴訟拘束提起以後,即自行發生訴訟拘束,故本訴之訴訟拘束,雖因撤回本訴而溯及的消滅時,反訴之訴訟拘束亦不隨之消滅,法院仍有就反訴為調查裁判之義務,最高法院二十二年抗字第三0三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反訴被告起訴請求返還給付物事件,業於判決確定前撤回其訴,本訴訴訟繫屬即歸於消滅,有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反訴之訴訟繫屬不隨之消滅,本院仍應就反訴為調查裁判;又本件反訴原告係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法人,業經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以七十九年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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