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二一三二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二一三二號
- 原告
- 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易詮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肆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五萬二千四百三十五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易詮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B八-四00三號自小客車,於九十年十月三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