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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二二四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二二四八號

原告
健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張國勝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當庭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檢附被告甲○○現住所戶籍謄本,逾期駁回,並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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