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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二二四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二二四八號

原告
健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貳拾貳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與甲○○(另經裁定駁回)為父子,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月間向原告購買預拌混凝土,價金共計新台幣(下同)三萬八千七百元,,原告依約將貨送至指定地點台中縣霧峰鄉○○路、自強路七六號,並由被告乙○○與甲○○中一人簽收後,被告竟拒絕付款,稱上開貨品非其購買,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三萬八千七百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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