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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二六О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二六О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唐與璿
被告
達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肆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發票日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付款人第七商業銀行港路分行、票號SH0000000號,面額新台幣(下同)七萬元之支票乙紙,詎原告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提示後遭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被告經合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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