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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三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三二號

原告
久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原名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零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向原告購買商品,共積欠貨款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未付,迭經催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據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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