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三六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三六五號
- 原告
- 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寶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執有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簽發,面額新臺幣 (下同)八萬零九百元、票據號碼BC0000000、付款人為臺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之支票乙紙,詎屆期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為此訴請被告給付八萬零九百元及自九十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