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六一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六一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雄
- 訴訟代理人
- 李謀亭
- 被告
- 江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嘉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玖佰陸拾元,及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柒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被告江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施工安裝),向原告租用國內數據電路專線號碼「43D86126號」使用。詎被告自八十七年十月起至八十八年二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台幣六萬一千九百六十元未予繳納,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國民身分證、國內數據電路租用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