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六四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六四六號
- 原告
- 可喜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柒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甲○○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八紙,面額計新台幣(下同)八萬元,詎屆期提示不獲支付,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八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執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八萬元,及自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十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票年月日│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本票號碼│ │ │(新台幣)│(即提示日)│ │ ├─────┼─────┼──────┼────┤ │88、02、05│一萬元 │88、04、30 │221126 │ ├─────┼─────┼──────┼────┤ │88、02、05│一萬元 │88、05、30 │221127 │ ├─────┼─────┼──────┼────┤ │88、02、05│一萬元 │88、06、30 │221128 │ ├─────┼─────┼──────┼────┤ │88、02、05│一萬元 │88、07、30 │221129 │ ├─────┼─────┼──────┼────┤ │88、02、05│一萬元 │88、08、30 │221130 │ ├─────┼─────┼──────┼────┤ │88、02、05│一萬元 │88、09、30 │221131 │ ├─────┼─────┼──────┼────┤ │88、02、05│一萬元 │88、10、30 │221132 │ ├─────┼─────┼──────┼────┤ │88、02、05│一萬元 │88、11、30 │22113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