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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六七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六七四號

原告
遠颺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滯納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貳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母親曾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向原告訂購英文科教材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一萬八千元五百元,頭款款五百元,餘款分六期繳納,被告母親支付頭期款五百元後,原告遂將全部教材交付。嗣因故於九十年三月三日改由被告名義締約,總價款及頭期款不變,但原六期分期付款,改為自九十一年三月至九十一年十一月每月一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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