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七四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七四九號
- 原告
- 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靈鴻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玖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期日為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付款人臺中商業銀行北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票號KPA0000000、面額新臺幣(下同)二萬七千零七十四元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