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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八ОО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顏世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八ОО號

原告
飛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萬元,應繳裁判費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叁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法 官 顏世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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