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八ОО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八ОО號
- 原告
- 飛寶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零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乙○○簽發之票載發票日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九日以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五權分社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三萬元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五百零七元(裁判費300元+送達郵費207元=507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票載發票日│提 示 日│ 票 面 金 額 │付 款 人│帳 號│ 票據號碼 │ ├──┼───┼─────┼─────┼────────┼─────┼────┼─────┤ │ 1 │乙○○│年2月│年3月1│新台幣三萬元。 │台中市第二│000000-0│DK0000000 │ │ │ │日 │日 │ │信用合作社│ │ │ │ │ │ │ │ │五權分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