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八四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八四四號

原告
合信興有限公司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伍拾柒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佰伍拾陸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六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一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一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八…」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