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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九五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九五號

原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新詠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年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肆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其為甲○○○○管理委員會,而被告為該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該住戶規約之約定被告每期(二個月)應繳管理費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五十元。詎被告自八十八年九月至九十年十月止,已累計欠繳管理費二萬零一百五十元(十三期),迭經催繳仍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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