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辦理車輛過戶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甲○○即千億商行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 律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車輛過戶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協同原告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號NO-○六二五號自用小貨車變更為以被告為登 記名義人之登記手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將其個人所有車號NO-○六二五號自用小貨車,借用原告 名義登記為該車輛之所有權人,惟實際上該車本即為被告所購買, 且仍為被告所有並為管理使用,原告前已以存證信函向被告表示終 止名義借貸關係,並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準用第二百五十九條之 規定,請求被告回復原狀協同向監理機關辦理上開車輛過戶於被告 名義之手續,並以起訴狀之送達再次通知被告終止名義借貸關係, 依法辦理過戶更名登記,為此提起本訴。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