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一六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常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壹拾叁萬叁仟柒佰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帳號:1000-5號、付款銀行台灣 土地銀行中港分行、發票日期、支票號碼及面額均如附表所示,其票面金額共計 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叁萬叁仟柒佰元之支票五紙(下稱系爭支票),詎於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均遭退票,為此依據票據之法律關 係,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