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三二號 原 告 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鉅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零伍拾元,及分別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三紙,面額共計新臺幣六十六萬 六千零五十元,付款人均為彰化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嗣該三紙支 票經原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 均遭退票,迭經催索無效,爰訴請被告給付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