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三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三二號
- 原告
- 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鉅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零伍拾元,及分別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三紙,面額共計新臺幣六十六萬六千零五十元,付款人均為彰化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嗣該三紙支票經原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均遭退票,迭經催索無效,爰訴請被告給付如